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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励办法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5-21 14:20:40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完善吉林省科技奖励制度体系,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由省政府设立,每三年评审一次。承办部门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注重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四条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设单位奖和个人奖。单位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奖励名额不超过10个;个人奖分为特殊贡献奖、贡献奖2个等级,特殊贡献奖每次授予不超过10名,贡献奖每次授予不超过30名。
  第五条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单位奖授予在本省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前款所称突出贡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高新技术、传统行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技术升级和紧缺资源替代技术等方面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在突破核心技术、关键技术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本省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国防建设效益。
  第六条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个人奖授予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前款所称突出贡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转移、转化或者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方面作用突出、贡献较大;
  (二)经成果转化对本省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国防建设效益。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成效显著的授予贡献奖,成效特别显著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第七条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被提名者由下列单位提名:
  (一)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直属驻吉各单位;
  (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提名单位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技伦理或者科研诚信的;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奖励活动的。
  第十条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与被提名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专家、候选单位、候选人的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报送的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被提名奖项的专业分布情况,聘请省内外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被提名单位和个人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对通过评审的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考核,并提出获奖单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组和考核组提出的获奖单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下发表彰决定。
  第十六条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获奖单位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获奖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奖金数额由省政府确定和调整。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评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提名和评审过程、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候选单位、候选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受理匿名异议和逾期提出的异议。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可能影响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科研诚信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